一般捷運路線在完工後,通車前將區分成工程檢查、穩定性測試、初勘及履勘等四部曲,唯有都通過後才能通車營運。
捷運路線完工後所進行的工程檢查為通車營運前的第一部曲,以下對工程檢查程序做說明:
工程檢查的做法是由捷運局副局長召集包含捷運公司及捷運局的專業主管,分成系統營運、土木隧道及建築水環三組共二十餘位委員,親自對準備通車路段的隧道、車站或機電設備至現場逐站檢查,確認是否仍有因應營運或安全需進行改善的地方。受檢的施工單位將檢查結果錄案後,逐件進行增修,並將結果集結成工程檢查報告,在初勘或履勘時轉交參與委員參考。
工程檢查後為確保載客時的穩定度,須先進行第二部曲穩定性測試,穩定性的作法是捷運公司與捷運局共同進行連續1周的穩定性測試,也就是在捷運公司站務人員進場且電聯車依營運模式連續運轉7天下,整條路線的系統可用度及平均列車妥善率須達到一定水準才算通過。如果沒有通過,則在檢修後須重新進行下一輪的連續7天測試。直到通過後方能報請臺北市政府,邀請國內機關學校的專家學者進行初勘。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在初勘前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在報請辦理初勘前,應確認:
1.營運路段各項設施已完成;
2.營運人員進駐;
3.票務系統可使用;
4.營運計畫已完成;
5.無營運安全顧慮;
6.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報告中要說明系統可用度及妥善率要符合;
7. 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上述條件達到後方可進行初勘。當市府同意初勘後,由市府邀請國內機關學校的專家學者,分成土建組、機電組及營運組分別對資料文件檢視、現場實地勘查及狀況模擬處置等,對準備通車路段進行檢查與測試。
初勘委員在總結會議所提出之意見,一般分成「履勘前須改善事項」、「一般注意改善事項」及「後續建議改善事項」三類。
履勘是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該規定說明:「路網全部或部分路段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要進行履勘,有下列條件
1.完成初勘所列「履勘前須改善事項」所有缺失;
2.地方主管機關須完成,假設路線營運中斷所需的交通緊急應變計畫;
3.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7天以上之試營運報告,該報告中要完成的條件,有下列五點:
(1)系統可用度達99%以上,且延誤5分鐘以上事件不得超過2件。
(2)平均列車妥善率達90%以上。
(3)系統啟動正常,且不得有發車失敗之情形。
(4)不得發生造成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事件。
(5)如為無人駕駛系統,不得於正線發生改採手動駕駛列車模式之情形。
唯有上述三大條件都符合才能由臺北市政府報請交通部展開履勘作業。交通部審查可履勘時,則邀請另外一批專家學者對營運路段進行履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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